专家意见:此案和靳如超一起被判处死刑的还有3次卖给其600公斤硝铵炸药的王玉顺等3人。刑法规定,“犯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王等3人是否知道靳购买炸药的目的,不影响本罪的成立,只能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因为行为人完全可能预料这一买卖行为所包含的危险性。这次爆炸物的买卖造成108人死亡,已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应给予较重的处罚。
(《北京法制报》2001.4.21孟萧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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