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某夫妇认为,染上恶病的途径只有输血感染,于是寻求法律途径讨还公道。上海市两位律师听到了他们的不幸遭遇,无偿担当他们的诉讼代理人,将输血单位吴县市第一人民医院、南漳县第二人民医院分别列为第一、二被告,经过咨询和计算,提出赔偿金额1300万元。在他们提起诉讼后,孩子的母亲死亡。
法院为查清事实,又追加了3个被告:给被告医院供血的苏州红十字中心血站、江苏省靖江市中心血站,以及提供过血液制品人体白蛋白的湖北省襄樊市同和大药房有限公司。
开庭时,5被告均派员到庭。吴县市第一人民医院、苏州市中心血站、靖江市中心血站在答辩时称,他们均依法按国家制定的操作规范进行采、供、输血活动,因此对本案不承担责任。
在法庭质证时发现,南漳市第二人民医院既无采血许可证,又未按照规定对供血者的血液作相关检测,就使用了自行采集的血源。
襄樊同和大药房不认为他们提供的人体白蛋白就是用在了本案死者身上。但这家药房既未能提供经营血液制品的许可证,也不能说清人体白蛋白的合法进货渠道。
法院将择日作出判决,但在庭审结束前,原告代理人向法庭提出了一个先行支付的请求:鉴于孩子已发病,不进行及时的治疗将重蹈其母的悲剧,要求过错责任明显的湖北省两被告先行支付5万元人民币,以解燃眉之急。
(《文汇报》2001.5.21徐抗美 姚琼 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