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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递炸弹伤了人 邮局责任难逃脱

2001-05-27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徐晓虎是甘肃省酒泉市一家卫生院的招聘医生,与春光信用社主任樊恭之间有一桩经济纠纷。徐一心想报复,便自制了一个装在木盒子里的爆炸物,于1999年2月12日,从嘉峪关市邮政局寄给樊。

徐晓虎将收件人的姓名故意写成了“范公”。他想:如果樊恭不是一个贪心的人,就不会去邮局领取一个陌生人寄来的姓名不对的邮包,如果他是一个贪心的人,就让老天去惩罚他吧。

包裹单投递到春光信用社,樊恭果然“中计”。樊恭第一次到酒泉邮局领取,因身份证姓名与包裹上收件人姓名不符,邮局未付。之后,樊便以春光信用社名义给邮局出具了一纸证明。2月27日,樊妻陈淑芳到邮局领出了那个巴掌大的小木盒子。尚未离开柜台,她就好奇地打开了这个邮包。陈淑芳当即被炸掉双手,一眼炸瞎,一眼重伤。

爆炸案发生后,受害一方就开始与收寄邮包炸弹的嘉峪关市邮局交涉,以求解决治疗费用,但遭到拒绝。

据徐晓虎交待,他的邮包一揭就爆炸,为了避开邮局检查,他特地选阴历腊月廿七下午邮局即将下班时发寄。他分析,这个时候,急着下班回家忙年活的工作人员肯定会松懈。果然,邮包未被检查即收了进去。

刑侦人员曾问徐晓虎:“如果邮局工作人员要你打开检查,你怎么办?”徐回答:“那我只好不寄了。”

受害者认为,正是该局在收寄包裹时放弃检查内件的渎职行为,才给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

1999年8月1日,陈淑芳向法院起诉嘉市邮局,要求对方赔偿医药费、护理费、精神抚慰费等共计302万元。因为《民法通则》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嘉市邮局认为,徐晓虎是造成被害人伤残的直接责任者,应承担主要责任;樊恭也有错。他本应将“范公”的包裹单退回邮局,但却向本单位骗取了介绍信,领取了不属于自己的邮件。春光信用社也有错。明知本单位并无“范公”其人,却给樊恭出具虚假介绍信。就连被害人陈淑芳也有错。因其明知不是寄给自己丈夫的,仍冒充“范公”名义,冒领包裹。嘉市邮局认为酒泉邮局只审查了樊恭的身份证和那份证明,而未审查代领人陈淑芳的身份证,使受害者违章领取了邮件,也有一定责任。

在嘉市邮局的申请下,法庭将徐晓虎、春光信用社、酒泉邮局追加为共同被告。徐晓虎指责嘉市邮局对邮包审查不严,才造成了今天的损害,并称民事赔偿应由该局承担。

法院认为,徐晓虎蓄意制造并邮寄爆炸物,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嘉市邮局在受理邮包时不细致检查,应承担次要赔偿责任。2000年11月6日,法院一审判决:两被告共赔偿原告93万余元,其中徐晓虎赔偿60%,嘉市邮局赔偿40%。

原被告双方都提起了上诉。陈淑芳认为一审判决判赔太少。另外,她还认为徐晓虎已负了刑事责任,嘉市邮局理当承担更多的民事责任。徐晓虎已被判死缓,让其赔偿只是一句空话,她要求二审法院重新确定赔偿比例及费用。

嘉市邮局也上诉了,他们认为《邮政法实施细则》第35条:对于违反禁寄、限寄规定寄递的物品,造成危害人身安全的,由寄件人承担赔偿责任。邮局不应承担本应由犯罪分子承担的民事责任。

现在,陈淑芳面对着这样一个局面:按照《民法通则》,她无疑将获得赔偿;但按照《邮政法实施细则》,她将“颗粒无收”。邮政法规一方面规定收寄邮包时应如何如何,另一方面又把不如何的后果及责任推得一干二净。官司打了一年多,现在仍在二审,争来争去,争的反而不再是案情,而是法律。

(《中国商报》2001.5.20邵文海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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