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贪污现象之所以如此猖獗,没有制度和法律上的保证是重要原因。社会公费开支用于什么项目,需要用多少钱,没有严密的会计、审计制度,全凭当官的一句话。这实际就给为官者贪污提供了机会。比如明清地方官私征耗羡问题,这笔钱确有部分是用于衙门办公费用的;但就整个私征的耗羡而言,则既无花册报部题说明,也无收据载明份数,完全是一笔糊涂账。官员们贪不贪,全凭道德觉悟。这就造成一种强烈的反差:一方面是儒家尽善尽美的道德标准,另一方面则是从漏洞中不断涌出的财富的巨大诱惑。
贪污实质上是一种利用政治权力攫取经济利益的行为。在权力支配一切的古代中国社会,权力在社会分配中可以被看成最一般的等价物。只要有了权,一切东西都可以源源而来。明朝人赵南星讲:“夫天下之行私最便而得利最厚者,莫过于吏部。”邹辑说:“朝廷每遣一人(指御史出巡),即是其人养活之计。”官僚之所以能够通过贪污而迅速地积聚资产致富,其原因也就在这里。
(《中国的王权主义》刘泽华著上海人民出版社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