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该案已被侦破。然而,本案留给我们的思考却远远没有结束:公证员的职责到底是什么?公证员没有履行法定义务,对不真实、违法的事实予以公证,是否应承担法律责任?
从法理上分析,公证处与当事人之间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公证处应以一种社会中间机构身份而不是以国家机关身份出现。公证处如果以国家名义对当事人之间的民事行为确认公证、合法、有效,实际上行使了审判权。在没有严格的程序控制和有效监督机制时,公证权力极容易被滥用,这是导致这一公证丑闻产生的客观原因。
我国公证体制的改革已到了刻不容缓的地步。
(《百姓信报》2001.5.29温毅斌 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