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叫黄丽云,今年36岁,有个女儿11岁。老公8年前公派去了香港,每年春节回来探一次亲,我一个人带着孩子,里里外外的事都得自己干。今年春节趁他在家,我提出了三个解决办法:把我和孩子办过去;他调回来;离婚。这第3个办法实际上是气话,谁知道他居然同意离婚,并主动提出给我30万块钱,孩子跟我,已经按成本价买下来的三室一厅住房也归我。
“我真气呀,我为他带大了孩子,为他白白耗费青春!孩子的抚养费加上我的青春损失费,我要他给我200万元。结果他变了脸,说想要就是30万;不想要就敬请随便了。然后他就走了。既然这样,我还有什么留恋的呢?我要起诉,要求他给我200万。”
黄丽云问:能不能打赢这场官司?
我说,你要求得到200万元,理由是孩子的抚育费和你的青春损失费。如果你就这个问题起诉,败诉的十之八九会是你。理由很简单:你手中并没有任何证据来证明他有这许多钱。法院判案的依据一是法律,二是证据。连主张人都说不清楚究竟存在不存在这些钱,法院又怎么能够判呢?
而且,从法律角度看,所谓“青春损失费”,没有法律依据。按照司法解释规定,孩子的抚育费,有固定收入的父母,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30%支付。如果你不能确知并证明他的月总收入是多少,那就只能按照他的工资单上的数额来计算。据我所知,公派驻香港的工作人员,工资单上的数字一般在2000-3000元之间。以这个数额做基数乘以20-30%,一年算下来是7000元左右。到你女儿满18岁为止,也不过5万元多一点。
“凡事都有个‘度’,这是事物的极限。冲破了极限,事物就会走向反面。”
黄丽云点点头:“放心吧,我想明白了,我会适可而止的。”
(《中国妇女·法律帮助》2001年第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