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案的原告,北京胡同文化游览有限公司的总经理徐勇说,作为一名搞摄影的专业人员,他从80年代起就将镜头对准了胡同,在1990年出版了《北京胡同101像》以后,于1994年开创了独具民族风格的“胡同游”。他的公司精心设计了符合北京地域风情特点的三轮车外观、车工服饰和行车路线、景点,并在1998年10月为三轮车的外观和车工的服饰申请了专利,次年4月得到了专利局的批准。几年来,该公司为“胡同游”投入了大量的资金,并以特色的服务吸引着游客。
1999年9月,北京四方博通旅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在同一地区,按照与“胡同游”完全相同的游览路线和景点,特别是使用与“胡同游”雷同的三轮车车篷、车厢和车工服饰,也组织同样的旅游活动,给徐勇公司造成了极大的信誉和经济损失。为此,徐勇于去年11月状告四方博通公司仿冒知名旅游品牌侵犯其合法权益,要求赔偿经济损失75万余元。
被告则在答辩状中强调,原告并非“胡同游”的初创者。早在1990年“胡同游”这个旅游项目就诞生了。而旅游线路、景点的设置,是市场运作的产物。
这个案件提出,“胡同游”特色旅游服务项目是否有知识产权?
中国社科院知识产权中心研究员张玉端说:“原告的起诉是有道理的。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里的诚实信用原则,在后的经营者有避免与在先的经营者混淆的义务,防止被消费者误认。”他认为,特色旅游服务项目是有知识产权的,所谓的特色服务,其焦点在“特色”二字上,而“胡同游”的特色是在它的车装、车工服饰及名称上,但线路及景点是公开的,没有知识产权。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庭长王范武认为,“胡同游”的创意虽然有特色,但它是无形的,所以不受保护。但是它的外观设计和商标应受法律保护。
(《法制日报》2001.6.11孔屏 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