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客车票价是按实际运行里程计算的,走多远的路,就得掏多少的票款。555次列车绕道远行,使硬座票增加了22元;硬卧票增加了45元:软卧票增加了74元。如果是空调车的话,这个差额将更大。
类似555次列车近路不走走远路的现象还有很多。据调查,京九铁路建成运营后,为北京至厦门之间的107/108次列车提供了一条捷径,但开通运行将近5年后至今,该次列车仍绕道京沪线。铁道部一方面早就宣称京沪线能力超负荷,并因此得出需要另建新线的结论,另一方面却又将别的车次往能力吃紧的京沪线上硬塞,当初十万火急短短三年强行建成的京九铁路,如今却吃不饱,能力闲置。还有上海开往昆明的列车,在株洲与贵阳之间,不走直线,竟然绕道柳州,无端增加数百公里距离。
虽说铁路处于垄断地位,但按说它也要受法律制约。如果法律明文规定票价不准按实际运营里程计算,而是按路网最短里程计算,就可杜绝近路不走走远路现象。那么,在铁路利益最大化与旅客利益之间,现有的有关法律能否保护旅客的合理利益?遗憾的是,无论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或是由铁路部门主持制定的《铁路法》,对此都没有明文规定。
(《中华工商时报》2001.6.15李富勇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