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雄州妇联对此事作了调查:1998年7月15日,谭瑞延向武定县法院诉请离婚,称:“1997年6月,孙小云外出经商未归,至今下落不明。”法院受理该案后,于1998年7月24日采用公告送达诉讼文书程序,1998年10月10日,孙小云未到庭应诉,法院认为被告外出不归,且下落不明,夫妻感情视为破裂,判谭某与孙小云离婚;两个女孩由谭某负责抚养;夫妻共同财产归谭某所有;夫妻共同债务5000元由谭某负责偿还。
妇联认为,该案件存在两个问题,一是认定孙小云下落不明的证据不足。“下落不明是指公民离开最后居住地后没有音讯。”而孙小云在此期间曾4次从广州给家里寄过信件、包裹和现金。二是离婚条件不充分。根据有关规定:“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另一方坚决要求离婚,调解无效,可判决离婚。孙小云离家到开庭判决不到两年,未达到判决离婚条件。
原告已再婚。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不得申请再审,云南省妇联的孙律师认为,此次错判已经给孙小云造成不可挽回的伤害,法院应该承担一定责任。
谭某在蓄意制造这一离婚案的过程中,采用了欺瞒等不道德的手段。这种行为严重损害了前妻孙小云的利益,给两个未成年的孩子造成了难以弥合的精神创伤,理当受到惩处。但由于我国没有相关的法律规定,无法追究谭某的法律责任。但谭某应该受到行政处罚和舆论谴责。
孙小云令人同情,但同样令人不解的是,在她外出之前,谭某就有了离婚意图,作为夫妻,孙小云竟然毫无觉察。据谭某身边的人说,法院判决他们离婚,大家都知道,惟独孙小云一个人蒙在鼓里达两年之久。孙律师说,一些品质败坏的男人正是利用妇女的轻信和软弱,达到了不可告人的目的,使妇女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严重的损害。
(《中国妇女报》2001.6.14梁萍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