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国之前,二人同建筑公司签订了《聘用合同书》,建筑公司为甲方,王盛林、张永为乙方,合同期为2年。合同约定,根据新加坡的劳工法,乙方进入新加坡工作两年,雇主需向新加坡政府交纳5000元新币的保证金为乙方担保,一旦乙方有违反劳工法行为,新加坡政府将没收雇主的保证金。乙方在进入新加坡之前,需向甲方交纳同值于5000元新币的2.5万元人民币保证金,在乙方违反任何一条劳工法和给雇主造成重大名誉和经济损失的情况下,该保证金将全部被没收。
王盛林、张永二人又在《出国人员保证书》中保证,“我不得以任何形式变更雇主或私逃……”
7月6日,二人登上了去新加坡的飞机。在飞机上,王盛林和张永窃窃商议:“听人说国外挣钱容易。受雇于建筑公司,还不如凭自己的手艺在国外闯荡一番。”
飞机降落在新加坡机场,趁大家忙着收拾行李,王盛林拉着张永登上了一辆出租车。下车后,他们就忙着找工作,但由于语言交流障碍,人家不懂他们的话。此刻两人才感觉到处境的艰难。当晚二人不得不露宿街头。
7月7日,二人又是白忙了一天。幸好遇到一位华侨,用汉语告诉他们,新加坡工作很难找,劝他们最好还是回工地去。转天,饥饿难忍的王盛林拨通了新加坡雇主的电话,雇主派人将二人寻回。7月10日,二人由雇主出资购买了回国机票返回国内。
由于王盛林、张永违约出走,二人出国时每人向建筑公司交纳的保证金2.5万元已被新加坡雇主没收。不仅如此,二人往返机票1.05万元人民币,直接被新加坡雇主从建筑公司代扣的管理费中扣除。
回国后,建筑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二人偿还往返机票款,并交回出国护照。二人要求原告返还保证金。
法院认为,王盛林、张永出国后私自出走,由此造成的5万元保证金被没收和往返机票的经济损失应由二被告承担。判决王盛林、张永各付给中国某建筑公司被扣机票款5274元;限王盛林、张永10日内交回因公出国护照。
(《中国劳动保障报》2001.6.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