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3月,深圳市某科技有限公司刊登广告,招聘一名部门经理,要求有计算机专业硕士以上学位。李某应聘,双方订立了3年劳动合同。8月5日,李某一次工作失误引起公司对其专业水平的怀疑,遂将其硕土学位证书送交有关部门鉴定,结果发现是伪造的。该公司遂解除了与李某的劳动合同。李某要求该公司支付其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并支付其未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的代通知金。公司拒绝,李某向深训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仲裁委员会驳回了李某的申诉请求。根据有关规定,采用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李某利用假文凭骗取公司信任,双方的劳动合同从订立时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据此,李某不但没有权利要求得到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和代通知金,如果李某给公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公司有权要求赔偿。
(《深圳法制报》2001.6.16 廖名宗 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