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某大医院“主治医师”司马先生认为,依照《北京市职工教育条例》和《北京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他享有接受继续教育的权利和法定的学习时间。但10年来,医院却一直没有安排他参加继续教育和学习,他曾向市卫生局提出过申诉,要求他们对医院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改正,但市卫生局在今年2月10日给他的书面答复中却称他们已向医院调查了解此事,让他直接与他们联系。因此,他认为市卫生局的做法属于不履行法定职责,遂把北京市卫生局推上了被告席。
法院经查认为,北京市卫生局致司马先生复函中的意见属于不具有强制性的行政指导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审判权限范围,驳回司马先生的起诉。
(《北京法制报》2001.6.30张贵红 刘行 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