然而,证券部由于种种原因没有成立,老谭的钱就全部由老陆个人在股市里操作。3年过去了,老谭不光利未见到,本和息也几次追要未果,他一气之下将老同学告上法庭。老陆股票账户上仅剩4万余元了。但他认为是两人合伙炒股,对股市的风险双方均应承担。
法院认定双方是一种委托关系。老陆操作股票多年,应当知道股票市场的风险性,在协议中承诺负责保本付息分利运作。法院判决:老陆返还老谭股本金16.25万元并支付利息。
在风险极大的股市操作中,只盈不亏的保证只能是空头支票。老同学反目告诫我们,不论是投资人还是经营者,都要想到万一亏了怎么办?
(《北京晚报》2001.6.27吴怡 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