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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官司该不该打

2001-07-15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3月27日,湖南攸县坪阳庙乡的21所中小学校,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状告乡政府克扣、挪用教育经费(教育附加费)71万多元,致使去年全乡教师两个月的工资至今未能兑现。县法院行政庭受理此案并决定4月25日开庭审理。不料4月23日,行政庭突然电告:25日不开庭了,什么时候开庭另行通知。

原来,乡政府估计官司要输,便向县委求援,县委要求起诉方无条件撤诉。

请问,教师们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向法院提起诉讼合法吗?这个官司该不该打?

湖南攸县坪阳庙乡教师

律师意见:

我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你们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从来信看,县法院行政庭受理了此案并准备开庭,这完全符合法律规定。县委要求原告无条件撤诉,这种干预法院独立审判的做法是违法的。

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是我国宪法规定的重要原则。我国《宪法》第126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预”。据此,无论是县委还是县政府,都不能干涉法院依法受理和审判此案,县法院也应当依照事实和法律办案,而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作为原告,你们可以依法坚持不撤诉,打这个官司,以维护教师的合法权益。

 律师 宋长缨

(《半月谈》2001年第1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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