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前,他在部队当兵时学过建筑施工,搞过测量和管理,很快,一家机械厂聘他搞厂里的质量管理。在填表格时,冯勇拿出自己的刑事判决书和释放证明。他在监狱里学了法律,《刑法》第100条规定: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入伍或就业时,应向对方讲清这一事实。然而,他的坦诚立即引来用人单位领导惊恐的目光,一份到手的工作就这样没了。
冯勇又连续走了几家单位,均以同样的原因失败。他的朋友劝他隐瞒这段历史,但冯勇说他必须遵守法律。他总共去过60家单位,但他的诚实和对法律的忠诚换来的总是冷漠和白眼。
北京牛建伟律师认为,该法律条文欠妥,是变相侵犯了冯勇的劳动权利。冯勇既已刑满释放,就应重新获得劳动权利,但该条文的制定明显使像冯勇这样的人在获取劳动权时处于劣势,这是不公平的,难道一个人一旦有了污点就永远洗不掉吗?
劳动法专家姜钧禄认为,此规定没什么不妥,冯勇应该勇于承担这一切,社会对像冯勇这样的人也应多一些宽厚,给他们一些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