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魏女士在收到被告工作人员支付的钱款后,当场没有进行点验,亦未提出异议,其行为应视为对被告所支付的钱数及真伪表示认可。法院驳回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损失200元、给付精神损害赔偿费10000元及误工费5000元的诉讼请求。
此案尚未完结,魏女士要上诉。有业内人士指出,这种诉讼具有非常现实的社会意义。客户与银行之间因假币问题发生类似纠纷不是一起两起,魏女士站出来在法庭上与银行较真儿无疑有助于推动银行改进工作。比如,如果能提供银行间相互转账业务,不就能避免这类问题了吗?同时,此案也提醒储户要强化维权意识,不要图省事放弃清点权利,安全不是绝对的。(2001.7.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