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工当时签订了两份合同,一份是济南某国际公司,一份则是马尔代夫的一家股份有限公司。1999年4月,35名劳工先期前往马尔代夫。但迎接他们的只有这家股份公司的陈老板一人。他们一行来到厂区,工人把机器装好了,但是老板却没有开工的意思。
两个月过去了,仍然没有开工。劳工们经过多方打听才知道,股份公司原来有三个合伙人,一个出了车祸,一个出了法律问题,工厂实际上只剩陈老板一人。陈老板一开始还提供饭食,不久便不再承担。劳工们将身上仅有的一点钱凑了出来,买来饼干,每人一天就靠4片饼干充饥,后来好心的当地居民实在看不下去了,就借给他们一点饭糊口。
没有工资,没有饭吃,就连日常饮用水也出现了困难,女工赵芳打水时突然晕倒在水池旁,跌断了颈椎,可是大家无力凑钱为赵芳医治。饥饿和疾病时时困扰着他们,其中9人先后患了出血热,却一直得不到及时治疗。
1999年11月,在我国驻斯里兰卡大使馆和山东省外经贸委的帮助下,35名山东劳工终于如愿返回了家乡。
回国后,在多个单位的努力下,劳工们终于要回了各自2.6万元的劳务费。但是滞留国外半年时间,其损失难以弥补。
据了解,劳工中没有人通过法律程序对与这家股份公司签订的合同讨个说法。中国有相应的仲裁委员会,国际上也有相应的国际仲裁委员会。但是,山东民工却不知道如何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向国际仲裁委申请仲裁更是遥不可及。对此,法律界人士深表忧虑,面对即将到来的入世,国内与国外公司之间的劳务交往必然增多,一旦再出现类似纠纷,该如何维护我们的权益?
(《生活日报》2001.7.27乔永华 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