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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要治病,也要知情

2001-08-05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日前,北京市运输十五场退休工人石锦华向专家咨询说:“我母亲在北京一家医院住院,只用了60支的‘罗噻嗪’,却收了140支的钱。我要求医院出具用药明细单,遭到拒绝。我想问,患者到底有没有知情同意权?”

像石锦华这样的还大有人在。民法专家何山认为,“知情权是《消法》规定的消费者的权利之一,同意权是医疗合同中包含的患者在知情权基础上享有的一个权利。患者一旦挂号,和医院的医疗合同就成立了。如手术需要家属签字,医生开药患者同意才去买,去吃,这就是同意权。”

北京友谊医院院长高东宸表示,“对患者的知情同意权的尊重不能千篇一律,有些患者知道病情后,精神崩溃,给治疗和康复带来不利影响。这就是医务界长期以来一直默守的保护性医疗制度。但必须和患者家属进行详细沟通,取得家属同意后再进行治疗。”他说:“医生用药问题也是知情同意权的重要内容。临床试验的药品,在使用时必须告诉患者该药的全部副作用,并征得同意。如果需要使用贵重药品或中途换药,也必须告知患者其必要性。

(《中国青年报》2001.8.1刘元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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