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美国历史上一些重大反垄断案相比,微软案具有显著的特点。首先,微软基本上是靠自我发展形成的垄断公司,而不是靠并吞竞争对手成为行业“巨无霸”的。其次,微软的发展是以知识产权和知识创新为基础的。再次,微软虽然对个人电脑操作系统市场拥有绝对垄断权,但并没有利用这一垄断优势无理地抬高价格。此外,这是美国进入新经济时代以来最具代表性的反垄断案件,其结局很可能成为今后高技术领域反垄断案件的一个判例。
针对这样一个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案件,美国司法部打出了“推动创新”的旗号。这种观点得到不少反垄断问题专家的赞同。他们认为,在美国的绝大部分行业中,创新是最重要的推动力,因此,微软一案必须具有开创先例的价值。美国著名经济学家、“新增长理论”的创立者保罗·罗默同样支持对微软采取反垄断行动。他认为,创新是决定消费者福利的最重要因素,而竞争比垄断更有可能带来创新。由此可见,美国以反垄断法为核心的竞争政策的重点已从维护价格竞争转向鼓励创新。
(《解放日报》2001.7.30王建生 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