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10月的一天,67岁的张某被万某的拖拉机撞伤,住院23天,出院后医嘱休息3个月。万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因在交警部门调解未成,张某于2001年3月诉至法院。审理中,万某对张某的医疗费、护理费等均无异议。但对张某提出的误工费不同意赔偿,主要理由是我国男性满60周岁即退休,现张某已67周岁,应视为基本丧失劳动能力,不应计算误工损失。
法院经审理后查明:张某虽已67岁,但身体健康,平时责任田仍由自己种植,并且种些蔬菜上集市出卖,基本生活自理。被撞伤后,其生活受到一定影响,其误工损失应予考虑。遂判决由万某赔偿张某的各项损失,含误工113天,标准参照劳动力人均收入计算。(2001.7.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