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此之前,浙江已有数起全国知名的公益诉讼大案败诉:桐乡沈李龙实名举报一企业偷税行为,后发现并认定税务机关对此查处不力,以“未履行法定职责”将桐乡市国税局告上法庭被驳回;椒江画家严正学发现一“娱乐总汇”存在色情表演行为,在多次向有关部门举报未果后,愤而将台州椒江区文体局推上被告席,要求确认被告怠于履行法定职责是行政不作为,同样被判败诉。
综观这些案件,一个共同的特点是,原告起诉“未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机关,并不是因为自身利益,而是出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的目的。
按照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作为行政诉讼原告,应具备三个条件:一是必须与被诉行政行为有行政法上的利害关系;二是必须是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三是必须是自己的“合法权益”已受到侵害。
一主审法官认为,在这些诉讼中,被告的行为未直接侵犯原告个体的合法利益,尽管被告的行为有可能损害了公共利益或国家利益,但公共利益、国家利益并不是个体利益,根据现行法律,普通公民对此无权起诉。
有关法律人士认为,这一现象的出现,一方面说明了人们的法律意识的普遍提高,另一方面,也说明我国传统的诉讼制度不足以保护众多的受害者,惩罚致害者。浙江大学法学院一位教授说:当国家利益和社会利益受到侵害时,每个公民的个体权益也同时受到损害,在这种情况下,公民个人应当有权保护自身的利益。公益诉讼的屡诉屡败,虽然看起来符合了法律的条文,但实际上却远离了法律的精神。(2001.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