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量刑过轻。来源不明的巨额财产无论多少,只要贪官咬紧牙关不说,检察官拿不出证据,顶多判处五年。
二是司法机关明知赃款的来路不明,但查起来十分困难,往往只能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结案;或者考虑到现有的证据就足以将贪官治重罪(甚至死罪),因此就没有必要花大力去追查“来源不明的巨额财产”了。
三是当案件涉及干部太多时,有的地方往往利用“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将一些犯罪分子保护起来,错误地认为这样做有利于一个地方的稳定。如原东方市市委书记戚火贵的巨额财产,如果查到底,恐怕有数百名行贿的当地干部要受到追究。
无论是上述哪种情况,都会成为少数腐败分子逃避法律严惩的避难所。
有鉴于此,应采取以下对策:一是制定相应的法规和落实措施,以完善财产申报等配套制度。同时把借贷和赠予等社会经济关系逐步纳入法制轨道;二是科学设置刑罚,提高“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量刑标准,使不法分子得不偿失。同时拉开量刑档次,以体现罪罚相当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