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11月,张某听到某单位法人代表因“小金库”偷税而被判刑的消息,经过一番思想斗争,他把自己私设“小金库”的经过作了如实交待。他因涉嫌偷税罪而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在取保候审期间,张某要我担任他的辩护人。他私设“小金库”,自己没有从中拿过一分钱。在法庭辩护时,我认为张某理应对私设“小金库”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但是张某偷税动机是出于单位和职工利益的考虑,而且这笔资金用于单位的工资支出,因此可以认定是一起单位犯罪;张某系初犯,又有自首情节,故请求法院给予张某减轻并免除处罚。法院对张某作出“犯偷税罪,免除处罚”的判决。
一分钱也没有拿到手的张厂长为“小金库”付出了沉重的代价。(《解放日报》2001.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