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glish

法院判:按“财产损失”赔

2001-09-13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哈尔滨市青峰电子商务中心从工大电子仪器公司购买了一台电脑,两个月后,电脑出现故障。公司的维修人员为客户维修电脑时,造成硬盘存储的数据丢失,客户遂以“私人财产受损”名义向法院起诉,索赔1.2万元。法院一审判决工大电子公司赔偿5600元。

有关法学界人士认为,类似的“维修电脑事故赔偿”案在全国还少有发生,体现了信息时代使原有的财产概念产生了新的变化。(《工人日报》2001.9.6)

手机光明网

光明网版权所有

光明日报社概况 | 关于光明网 | 报网动态 | 联系我们 | 法律声明 | 光明网邮箱 | 网站地图

光明网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