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4日,县城镇建设动迁办公室对赵玉作出《责令限期搬迁通知书》,限他5月6日前迁出。5月8日,县动迁办申请法院强迁,赵玉的房子没了。9月5日,动迁办撤回了自己越权制定的《通知书》,换发了一份县政府作出的责令限期搬迁决定。
赵玉认为县政府的拆迁行为违法,于1998年2月24日向哈尔滨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市政府决定:撤销县政府的《责令限期搬迁决定》;责令县政府就赵玉的居住问题给予安置补偿。
1998年7月,县政府要求动迁受益单位县工商局对赵玉安置。1999年12月,仍未得到安置的赵玉把县工商局告上了法庭。
法院认为,通河县政府的拆迁行为违反了法定程序,侵害了赵玉的合法权益;通河县工商局未能按要求安置赵玉使其损失进一步扩大;县动迁办对赵玉的补偿补助标准明显低于市场价格。2000年6月,法院判决:偿付赵玉房屋损失款2.5万元,房屋拆除后经济损失1.2万元,申诉、上访等旅差费3384.50元。
可赵玉还没等笑出声来就又收到了同一法院、同一法官作出的同一文号的民事裁定书:昨天发出的判决书文笔有误,应予补正:判决中第一项2.5万元补正为2.1万余元;第二项、第三项判决均被补正为“请求不予支持”。
赵玉提起上诉。2000年9月6日,哈尔滨中级法院裁定撤销县法院的民事判决;案件发回重审。
今年8月22日,赵玉第43次去通河县法院时,有法官告诉他:我们有权延期6个月,你等着吧!赵玉说:我不明白,违法的事说办就办,合法的事四年多也没个结果。老百姓要求政府和执法部门依法办事咋就这么难?(《法制日报》2001.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