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公司法第150条规定:“记名股票被盗、遗失或者灭失,股东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公示催告程序,请示人民法院宣告该股票失效。依照公示催告程序,人民法院宣告该股票失效后,股东可以申请公司补发股票。”
所谓公示催告,是指在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根据票据持有人的申请,以公告的方式,催促利害关系人在法定期限内申报权利,否则宣告该票据无效。
记名股票是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因此当公民记名股票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后,可以依据公示催告程序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股票无效。
至于无记名股票,我国公司法对其未作规定,公民当妥善保管,以免丧失股东权利,受到损失。
(《湖北法制报》2001.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