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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广告《祖国的明天更美好》引发著作权诉讼

2001-09-20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王肇邦在上海交大从事摄影工作。1994年,他捕捉到了一批刚毕业的女博士在校园里欢快的留影机会,抢拍了几张照片,选取了其中较具艺术魅力的一张,定名为“女博士的风采”,投给了媒体。照片发表后,女博士富有感染力的灿烂笑容吸引了读者。

1999年9月,王肇邦发现自己的作品被本市一家广告公司用于一则公益广告中,女博士的身影被镶嵌在巨幅的现代化大桥画面之中,广告的标题异常醒目:“祖国的明天更美好”。他认为这家广告公司侵犯了自己的权益,今年5月将这家广告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使用费和精神损害费1.5万元。

日前,该案开庭审理。王肇邦的诉讼代理人认为,发布公益广告是一种公益活动,应当受到肯定和鼓励,但对公民并不具有强制性,任何人不得以损害他人利益的方式强制他人参与。其次,我国《著作权法》也没有将公益广告列入“可以不经许可”使用的范围内,公益广告也须保护知识产权。因此,广告公司的行为侵犯了王肇邦的著作权。

广告公司的代理人认为,照片中的人物是交大女博士,广告公司是在征得交大党委宣传部的同意后,才转载这张照片用于公益广告的。按照国家新闻出版署的有关规定,对于已发表的作品,报刊可以不经作者同意而转载,但须支付报酬。因此,报酬应支付给交大党委宣传部。另外,原告是交大职工,该照片属于职务作品,而职务作品的单位在作品发表两年后即拥有作品的使用权。据此认为没有侵犯王肇邦的著作权。

(《解放日报》2001.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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