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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客票不必作中文标注

2001-09-20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1999年2月12日,刘先生购得荷兰航空公司从北京飞往巴黎的往返机票。3月3日返回北京时,工作人员告诉他,航班行李限重为20公斤,他的行李重达30公斤,需要收超重罚款2075法郎(折合人民币2864元)。

回国后,刘先生与荷航交涉,认为他们应该事先用中文通知他行李重量标准。他认为,根据《消法》规定,消费者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真实情况的权利,但是荷航却没有履行告知义务,使他遭受了经济损失,因此请求法院判令荷航返还多收的行李费,并支付利息和律师费等共计人民币9075元。

北京朝阳区法院向中国民航总局作了调查,称在国际票中仅用英文文字即履行了告知义务。近日刘先生的诉讼请求被法院驳回。

(《中国质量报》2001.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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