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年前,这个县朱溪镇村民周塘水的父亲在离自家自留地100米左右的山坡上种了一棵杉树。1986年,这棵杉树所在的山坡分给了同村村民周照仙作责任山。
2000年10月底,周照仙将杉树砍归己有,遭到了周塘水的反对。朱溪镇政府在村组织调解未成的情况下,以所争杉树位置清楚,山界明确的理由,于2001年5月29日作出调解意见:杉树属周照仙所有。同年7月2日,周塘水将镇政府推上被告席。仙居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镇政府所作的调解意见未确认争议杉树的栽种、管理情况,也没有写明作出处理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而且未告之当事人起诉的期限。这一切与法律规定相违背,所以调解意见无效,镇政府须重新作出处理。(《京华时报》2001.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