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7岁尚无离异的徐先生1999年5月到某婚介所登记征婚,在“婚姻状况”一栏中填写为“离”,但没有提供离婚证书。同年9月,60岁的傅女士按有关规定持相应手续到同一婚介所登记征婚。在交纳280元服务费和照片后,该婚介所将徐先生介绍给傅女士。傅女士在交往中了解到徐先生未离婚,觉得自己被欺骗,与该婚介所协商未果,遂将婚介所和徐先生告到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婚介所的行为侵害了傅女士的人格权。终审判决,婚介所除了退还傅女士照片、赔偿双倍的服务费外,还要与徐先生共同赔偿傅女士精神损失费600元。
(《京华时报》2001.10.10李峰高志海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