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海峰 专家意见:
专家意见:
我国实行的是限制收养的原则。如果有特殊困难但仍有能力抚养的,原则上不能送养子女。我国收养法规定:“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须双方自愿。收养年满10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因此,刘某并非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儿子,所以不能将儿子送养。即使刘某确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儿子,要将年满10周岁以上的儿子送养,也必须征得儿子本人的同意,不允许任何一方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另一方。
(《湖北法制报》2001.10.19)
[值班总编推荐] 李华等到回信,何以火了
[值班总编推荐] 习近平同俄罗斯总统普京举行视频会晤
[值班总编推荐] 宁波:甬江新潮腾 竞 ... 破解创新...
朱晓凯:每一个人的历史都应该被记录
【详细】
詹 丹:一处被忽视的点烟“闲笔”
理响中国:激活乡村振兴新动能
朝戈金:民间文化研究需扎根生活土壤
手机光明网
光明网版权所有
光明日报社概况 | 关于光明网 | 报网动态 | 联系我们 | 法律声明 | 光明网邮箱 |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