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海峰 专家意见:
专家意见:
我国实行的是限制收养的原则。如果有特殊困难但仍有能力抚养的,原则上不能送养子女。我国收养法规定:“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须双方自愿。收养年满10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因此,刘某并非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儿子,所以不能将儿子送养。即使刘某确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儿子,要将年满10周岁以上的儿子送养,也必须征得儿子本人的同意,不允许任何一方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另一方。
(《湖北法制报》2001.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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