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侦破后,洪城支行考虑到涂某是银行的储户,涂的遇害给其家属等人造成了精神上的打击,愿意在经济上给予4万元的补偿。但遇害储户涂某的家属等人不接受这一意见,双方调解不成。2001年1月20日,涂的家属等人状告洪城支行,要求其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计50万元。
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根据罪责自负的原则,对犯罪造成的危害结果,应由犯罪分子承担刑事和民事的法律责任。涂某虽与被告洪城支行形成储蓄合同关系,但支行在履行合同维护储户的存款利益方面并未违约。洪城大市场分理处营业大厅乃公共出入场所,对营业大厅发生的突发性暴力犯罪行为,难以预料与防范。洪城支行愿意从人道主义角度出发给予原告4万元的经济补偿,法院予以确认。此案终审判决维持原判。(《人民法院报》2001.1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