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打官司期间,秦到广州另一家保险公司——信诚保险公司应聘。信诚保险决定以4200元的月薪聘任她为资深主任。然而,就在各项手续已经办妥,最后等着老总签字的时候,一份《平安保险公司广州分公司关于对秦静芳违规问题的处理》的内部材料传真到了信诚保险,使秦失去了这份工作。
秦静芳认为,是平安保险公司将传真发给了信诚保险公司,致使自己丢了即将到手的工作。
广州保险业公会说,只有骗取保单等严重违反《保险法》的业务员才能列入“黑名单”,保险行业公会才能将其情况向各会员单位公布。秦并未列入“黑名单”。
平安保险公司否认曾经给信诚保险公司发过传真。在本案中,如果真是原单位将处理决定传真给员工后来的应聘单位,是否构成侵权?
广州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一位律师认为,如果原公司擅自将对她不利的内部材料向外面传播,并使她因此丧失了就业机会,就是侵犯了秦的就业权。
中山大学一位法学硕士则认为,如果原公司没有歪曲或捏造事实,就无所谓侵犯就业权。
保监会广州办事处的一位负责人说,按惯例是不允许把对员工不利的内部情况向外传播的。(《中国青年报》2001.1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