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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有权剥夺我的就业权吗

2001-10-28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2000年8月14日,时任中国平安保险公司广州分公司业务员的秦静芳与同部门一名业务员因客户保单问题发生争吵,双方动手打人。秦被公司解除了劳务合同。秦认为平安保险对她的处理不合理,先后诉至广州市东山区人民法院和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在打官司期间,秦到广州另一家保险公司——信诚保险公司应聘。信诚保险决定以4200元的月薪聘任她为资深主任。然而,就在各项手续已经办妥,最后等着老总签字的时候,一份《平安保险公司广州分公司关于对秦静芳违规问题的处理》的内部材料传真到了信诚保险,使秦失去了这份工作。

秦静芳认为,是平安保险公司将传真发给了信诚保险公司,致使自己丢了即将到手的工作。

广州保险业公会说,只有骗取保单等严重违反《保险法》的业务员才能列入“黑名单”,保险行业公会才能将其情况向各会员单位公布。秦并未列入“黑名单”。

平安保险公司否认曾经给信诚保险公司发过传真。在本案中,如果真是原单位将处理决定传真给员工后来的应聘单位,是否构成侵权?

广州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一位律师认为,如果原公司擅自将对她不利的内部材料向外面传播,并使她因此丧失了就业机会,就是侵犯了秦的就业权。

中山大学一位法学硕士则认为,如果原公司没有歪曲或捏造事实,就无所谓侵犯就业权。

保监会广州办事处的一位负责人说,按惯例是不允许把对员工不利的内部情况向外传播的。(《中国青年报》2001.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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