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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K镜伤人判赔10万元

2001-11-01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10月26日,黑龙江省牡丹江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牡丹江机车厂医院赔偿赵玲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赔偿金等共计9.8万元。

1999年,牡丹江市第9中学学生赵玲从该医院购买OK镜,其包装无中文标明的厂址、警示标志和警示说明。该院只提供一份该院制定的患者须知,并将其他患者正在使用的半瓶护理液、人工吸棒等附带品交给赵玲。赵玲因配戴OK镜导致右眼角膜溃疡,治疗后遗有右眼角膜白斑,经有关部门鉴定,为伤残九级。

(《人民法院报》2001.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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