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春节前,沈阳市民秦女士给远在山西省的亲属赵立祝汇款200元,以示春节祝福。赵立祝没取这笔钱,想让这笔钱回到秦女士手中。今年8月初,秦女士与赵立祝通电话,才得知对方没收钱。但这段时间里,秦女士根本没收到邮局关于领取所汇款项的通知。随后,秦女士找到汇款的沈阳市邮政局辽河街邮政支局,工作人员回答:“已经上缴国库了。”随后,秦女士又找到有关部门,但没得到满意的答复。9月,秦女士将该邮政支局推上被告席。
在法庭上,沈阳市邮政局的委托代理人说:“我们按照有关规定,肯定是通知了原告。但记录业务的档案两年清理一次,所以无据可查了。根据有关规定,汇款人从交汇款之日起一年内,未向邮局查询、申请退还的,汇款要上缴国库。”原告律师认为,根据《民法通则》、《邮政法》的有关规定,原告的权利应受保护。被告没有尽到义务,给原告带来侵害。因此,沈阳市邮政局应该满足原告的诉讼请求。(《辽沈晚报》2001.1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