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4月的一个晚上,郭省卫、郭晓星携带折叠刀、铁管等作案工具,窜到通州区某公园,跟随在游人的身后,准备下手,但没敢下手。第二天晚上,他俩又窜到八里桥市场等地,跟踪行人欲施暴抢劫,仍没有得逞。他俩觉得行人太多不好下手,决定深夜出动。4月13日凌晨,当他俩伺机作案时,被巡逻民警抓获。
《刑法》规定: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犯罪预备是犯罪分子为着手实行犯罪而准备条件,对社会存在着实际的威胁,具有社会危害性,属于犯罪行为。所以,郭省卫和郭晓星的行为已经构成抢劫罪。鉴于两人是犯罪预备,而且郭晓星犯罪时还是未成年人,依法减轻处罚。近日,通州区法院以抢劫罪判处郭省卫有期徒刑1年、郭晓星有期徒刑6个月,并各处罚金1000元。
(《北京法制报》2001.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