晓雨等8个打工妹应聘到山东某海带养殖场从事加工海带工作,场方承诺每人的月工资是800元。可到月底,8姐妹每人只领到200元。当她们找到场长时,场长振振有辞:“你们这些打工妹稳定性太差,今天来,明天走,影响场里的正常生产,因此,场里规定,每月只发给生活费,其余的钱攒到年底会一并发给你们。”时过半年,晓雨的父亲被牲口踢伤,家里急需用钱。晓雨找到场长央求:“能不能把扣我的3600元钱先支出来给我父亲治伤?”场长断然拒绝。
无奈,晓雨向当地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举报。
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认为,企业以这种方式限制职工的去留是不妥的,违背了《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劳动者收取定金、保证金(物)或抵押金(物)”的规定。据此,责令用人单位立即将克扣8名打工妹的工资退还给打工妹,并向打工妹每人支付了900元经济补偿金,同时还责令该养殖场改正了不合法的规章制度。(《中国劳动保障报》2001.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