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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债者为何能赖

2001-11-11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1999年4月20日,高先生与北京某酒楼法人代表、总经理黄某签定了海鲜供货业务合同书,约定酒楼于每次供货后的30天内付清货款。但截至2000年6月15日,酒楼共拖欠高先生货款469878.07元。其间,高先生多次找黄某和酒楼其他负责人商谈付款事宜,但黄某和酒楼均以各种借口拒绝露面。

无奈之下,高先生于2000年9月向北京市朝阳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酒楼返还欠款。法院进行了调解并下达了民事调解书,酒楼同意全额支付货款并赔偿损失2.75万元,酒楼还和高先生拟订了一个还款计划。

打赢了官司,高先生总算放心了:法院判决还能出岔儿?谁知事情还没那么简单。2000年12月13日,黄某经营的酒楼宣布关门停业,高先生一个子儿也没拿到。无奈,高先生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法院多次传唤黄某,黄某都置之不理。

高先生打听到,欠了一屁股债的黄某还是一副大老板派头,整天出入歌厅酒楼。不久,朝阳区法院率先推出了限制被执行人超常消费的举措,给欠债者划出了禁区:禁止在宾馆、酒楼、歌舞厅、酒吧、夜总会、娱乐城等高消费场所消费等等。

听到这个消息后,高先生想这回总算有辙了。于是,他再次找到朝阳区法院执行庭。执行庭一位负责人说:“你到外面看看黄某在哪儿,看到后给我们打个电话,我们把他抓回来。”一天晚上,高先生果真看见黄某在一家酒楼吃饭。高先生当即打“110”报警,但“110”告诉他说:这样的债务纠纷只能找法院,而法院早就都下班了,结果高先生只得眼睁睁地看着黄某吃饱喝足抹抹嘴走了。

执行庭康庭长说,要想落实对于欠债不还者的“限制超常消费”,除了法院积极查找和社会监督外,申请人进行举证监督尤为重要。但高先生无法认同。

我国目前主要还是以无记名的现金支付方式消费,致使“限制超常消费”很难落实。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郭禾教授认为,要彻底根除法院判决执行难问题,必须建立起全社会的信用制度。而建立完善的信用制度,单靠法院一个部门、一个具体措施、一段时间是无法完成的。(《生活时报》200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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