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8月,原河南省沁阳市经委副主任马明刚因涉嫌贪污被沁阳市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于萍与本所助理律师卢鑫担任马明刚贪污案的一审辩护人。11月1日,沁阳市人民检察院就马案向沁阳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3日,卢鑫将马明刚贪污案的卷宗材料从沁阳市人民法院借出后复印,马明刚的家属提出将复印材料留下看看,卢经请示于萍同意后,把复印的卷宗材料交给了马明刚的家属。
沁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经河南省国家保密局、焦作市国家保密局鉴定,于萍让马明刚的家属看马明刚贪污一案的卷宗材料均属于机密级国家秘密。于萍违反保守国家秘密的规定,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构成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
庭审中,庭审前的案卷材料是否属于国家秘密成为双方争议的焦点。于萍的第二辩护人武建新律师对此提出了质疑,其理由为:保密局认定庭审前的案卷材料属于国家秘密的依据,是1996年1月15日生效的《检察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该规定只适用于检察机关办案人员及检察机关办理的各类案件,而不适用于律师。
《人民法院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对律师在法院查阅的案件材料均未明确规定为国家秘密。律师复印案卷材料是从法院取得的,按照《确定检察诉讼文书密级和保密期限的规定》:“各级检察机关应依照本规定对诉讼活动中形成的诉讼文书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但检察机关并未在卷宗上标明“机密”字样,也未履行告知义务,辩护律师无从知晓案件材料在庭审前是否属于国家机密,更无从谈起故意泄密。
今年4月28日,沁阳市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于萍的行为构成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于萍不服,表示将向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庭审结束后,绝大部分律师认为,如果于萍有把案卷材料留给犯罪嫌疑人家属的行为,肯定是不妥的,但是否构成犯罪,就很值得商榷了。很明显,控方认定上述案卷材料属于国家秘密所引用的《检察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具体范围的规定》是和刑事诉讼法相冲突的。
业内人士指出,1997年修改的刑法颁布以后,第306条将律师作为妨害证据罪的特殊主体加以特别规定,已经使许多律师在办理刑事案件时战战兢兢,如履簿冰,甚至出现了部分律师拒绝办理刑事案件的局面。而如果庭审前告诉当事人或其家属案件有关材料就是泄露国家秘密的话,会不会使刑事辩护工作雪上加霜。
(《人与法》2001年第1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