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很欣赏布莱尔的法律意识,在其自身的权利受到侵犯的时候他选择的是诉诸法庭。我更欣赏布莱尔的平民意识,在侵权行为发生后没有暴跳如雷,直接下令或责成“有关部门”先“查封”再“惩处”并“将处理结果上报”,而是把它仅仅看成这是个人的私事,自己去解决了事。
笔者在法院从事多年刑事审判工作,曾见到某些不正常现象。一个案件尚未进入审判阶段,“上面”的批示就下来了,“应当”、“务必”之类非常明确而且具体的“意见”早已放在一些法官甚至院长的案头,对这些名曰“意见”实为“判决结果”的东西,你能理直气壮地声称“只服从法律”吗?!
现在,“依法治国”作为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已写入了宪法中,它使我们强烈地感受到民主与法制建设的进程正在加快,法治的春天正向我们走来。(《法律与生活》2001年第1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