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夏王长斌完成了全部学业,然而学校只发给他毕业证书,没有发学士学位证书。经询问得知,因那次考试他夹带纸条受到留校察看处分,而该校规定,“在校期间受到留校察看处分者,不能授予学士学位”。
王长斌于2001年6月24日将武汉理工大学告上法庭。王长斌认为,他虽夹带了纸条但没有抄袭,根据学校有关规定不应视为作弊;而且学校并没有将此处分决定及时通知自己,使自己失去了申辩的机会;学校作出的不授予其学位的行政行为超越了职权范围,法律法规中没有规定受留校察看处分者不能授予学位证书。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在处分的实体上和程序上,均不符合国家有关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的规定。而且,《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规定:“高等学校本科毕业生成绩优良,达到下述水平者,授予学士学位:(一)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二)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者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可以授予学士学位。”而该校的校规有悖于国家法规。
今年11月23日法院宣判:撤销武汉理工大学关于对王长斌留校察看一年的处分决定,该校在判决生效起60日内召集本校的学位评定委员会,对王长斌的学士学位资格进行审核并作出决定。
法院的判决结果,让武汉众多高校感到非常担心和不安。因为多所高校的《学籍管理暂行条例》都有受到记过以上处分者不能授予学士学位的规定。
对此,有关法官强调校规不能大于国法。此案例也提醒高校赶快清理一下校规校纪等土政策。
(《深圳法制报》2001.1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