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没有“污点证人”制度鱼剑锋律师说,国外所谓的“污点证人”制度,就是罪犯通过检举、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换取诉讼机关放弃对检举人的控诉权。而在我国,犯罪人主动检举揭发犯罪,在审判中将被视为“立功”表现,依法量刑,减轻判罚,但这与国外的“污点证人”制度有着本质的区别。
使用哪个法鱼剑锋认为,本案的特殊性在于如何定义“行贿裁判”的行为,是以《刑法》的贿赂罪论处,还是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量刑。如果根据我国《刑法》第八章贪污贿赂罪第三百八十九条: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那么其行贿主体必须是国家公务员,而我国执法职业联赛的足球裁判,不属于国家公务员,其行为难以界定为贿赂罪。如果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章第八条: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账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账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那么就要把职业联赛视为俱乐部之间的商业行为,依法对行贿、受贿双方作出处罚,但这种观点仍处于争议之中。
难逃牢狱之灾 鱼剑锋说,如果行贿罪成立,并真像李书福所言,每个主场送给当值裁判6万元执场费,那么一年下来的累计行贿金额足以将其送进大牢。即便在审判中,考虑到其检举揭发的立功表现,但功不抵过,仍难逃牢狱之灾。(《北京晚报》2001.1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