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几年,哈尔滨市出现了常务副市长朱胜文贪污受贿腐败案。这位副市长曾说:“逢年过节,或开业庆典,或有病住院,他人送来的钱物,是对副市长的‘意思’,不属于受贿,是‘灰色收入’”。去年,江苏省南通市“江城第一贪”、原副市长潘宝才被判无期徒刑,他的贪污受贿赃款达200万元以上,公诉人指出他其中一大笔数字说不出正当来源时,他在法庭审理时辩解道:此类款项大多系逢年过节、儿子结婚、父亲病死、方方面面及关系单位、朋友送的红包,当然无法说清楚了。至于逢年过节这样的红包,哪个领导干部没有,大家都收受的啊!
新《刑法》上列了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只要不坦白交代巨额财产来源的,就都列入这项罪名,最多只判五年。如果仍然在位的官员,到逢年过节收受十万、二十万或几十万元、上百万元的所谓“灰色收入”,这种收入又如何来查清论处呢?
(《南方周末》2001.1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