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6日法院对此案进行了不公开审理。法院认为,此案由于控方没有出示足够的证据证明性骚扰事实存在,因而对原告的起诉予以驳回。
此案在西安法律界引起了广泛关注。原告律师马强对审理结果表示不满。他说,庭审中,原告出示了1个直接证据和8个间接证据。直接证据是童女士的同事在总经理办公室门外,听到童女士在里面说“你不要这样”之类的拒绝语言。法院却认为证人未进门,也没有听到总经理的声音,无法确定童女士当时在拒绝谁,没有认定该证据。马强坦言,此案的最大困难在于证据的收集。大部分的证据都是在被告调离原单位领导岗位后才获得的。
律师王洪认为,“性骚扰”案很难取到确凿的证据。办公室里只有两人在场,是否“性骚扰”无人能说清。即使受害者能偷偷录音录像,这种证据的获取也会因为取证程序不合法而无法被法院认定。
部分法律界人士认为,目前我国关于性骚扰的法律规定存在盲点,性骚扰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在现行法律下很难得到全面维护。
性骚扰现象在我国社会生活中已经大量存在。西北政法学院教授寇志新认为,我国应该尽快制订“民法典”,对性骚扰侵害公民人身权利进行一些具体的、有操作性的规定,并且在保护妇女、儿童的专门法律中增加相关的细化条款。
(《法制日报》2001.1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