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后,官桥村一组停发了这些人的生活费,也不准他们参加村民会议和选举。1998年3月19日,9名不愿“农转非”人员向郊区人民法院提起讼诉,状告向阳派出所及第三人官桥村一组侵犯了他们的人身权。1999年1月,郊区人民法院予以立案受理,此时原告已增到40人。
然而,立案后一年多,却迟迟判决不下。问题的焦点是:农民因国家征地而失去了土地,公安机关可否强制他们“农转非”?
2000年初,南宁市郊区法院邀请了专家、学者座谈,从法律的角度提出几个观点。观点一:没有土地耕作的人还是农民吗?将没有土地了的农民转为非农业户口是理所当然的,“农转非”是“应该”转,而不应是“可以”转。观点二:我国《民法通则》中详细规定人身权的范围,虽然户口问题既没有规定在人格权中,也没有规定在身份权中,在我国是农业户口还是非农业户口并不仅仅是个户口名称,而是当事人行使很多权利的凭证,如入学、就业、结婚、生子、服兵役都会因是农业户口还是非农业户口而不同。所以,应该理解为只有公民个人有权决定变更户口。
在经过分析、探讨、研究之后,2000年10月,南宁市郊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向阳派出所为这40位农民“农转非”时,未经过户主本人申请或同意,违反了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撤消。
一些法学专家认为,目前应尽快研究解决没地后的农民如何安置的问题,而不能再固守于“农转非”。(《公益时报》2001.1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