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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首批司法解释施行

2001-12-30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为正确审理家庭纠纷案件,最高人民法院12月26日公布了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12月27日起施行。其中司法解释中明确规定:

无过错方离婚时只能向配偶索赔 不能向“第三者”索赔

如果夫妻双方因为“第三者”插足导致离婚,无过错方只能向自己的配偶索赔,而不能向“第三者”提出损害赔偿请求。这项请求只能由无过错方向自己的合法配偶提出,不得向婚姻关系以外的其他人提出。

婚前财产仍属一方所有

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离婚后无住处属生活困难

修改后的婚姻法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司法解释在界定“一方生活困难”时规定,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文汇报》2001.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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