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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医院赔偿

2002-01-13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2001年11月5日,上海三岁的小懿在母亲的带领下,根据所在地区地段医院的书面通知来到医院,接种了流脑疫苗。接种以后小懿未出现异常。11日,小懿母女又按照《儿童预防接种证》上该地段医院预约的日期,持证前往接种同种疫苗。护士验证以后进行了接种。当注射完毕之后,医院方面才发现小懿属重复注射,按正常情况应该是间隔3年复种一次,而现在才过了6天。

小懿回家后,当天下午就开始发烧并伴有剧烈咳嗽,经医院诊断为支气管炎。在随后的数月中,小懿前后看病十多次,病重时还曾留院观察。其间,小懿的家人与该地段医院多次交涉未果,小懿的母亲便以女儿的名义告到了上海浦东新区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医院赔礼道歉,赔偿人民币6932.22元及精神损失费2万元。

近日,上海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责令医院方面补偿原告医药费1273.99元、交通费507元,并赔偿精神抚慰费2000元。

(《法制日报》2002.1.7万里刘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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