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glish

“夫债妻还”不合法举案谈法

2002-01-13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生活在上海的张强几年来一直从事产品开发研究,并取得几项专利。去年应北京一家公司的聘请,他与从事同一行业的妻子王东一起调到了该公司,并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然而,由于环境的变化、工作的压力和夫妻间的矛盾,张强并没有在科研上取得什么进展。恰在此时,另外一家公司为他提供了高新的科研设备和充足的资金进行课题研究,于是,他未与任何人打招呼便离开了单位。

原公司的领导对张强的擅自离岗、不辞而别十分不满,再加上课题研究半途而废,公司投入“落空”,于是一腔怒气落到王东身上,处处刁难她,只发给她基本生活费,并限她3个月内调离。在北京举目无亲的王东眼瞅着自己的工作就没了,不知如何是好,于是来到北京丰台区“148”法律服务中心咨询。

“148”工作人员听完叙述告诉她:首先,张强在劳动合同延续期间不跟原单位打招呼就擅自跳槽,造成解除与原单位劳动合同的事实,属于违约行为。如果张强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要视责任大小予以赔偿。其次,劳动部《关于企业处理擅自离职职工问题》中规定:“企业不得因职工擅自离职而对本单位家属采取辞退等惩罚性措施。”该单位完全可以通过协商调解、劳动仲裁或到法院起诉等途径向张强和那家“挖墙角”公司追讨损失赔偿,而不能让王东“连坐”,以致回到“夫债妻偿”的野蛮境地。

 (《北京晚报》2002.1.9李桂尧石建红文)

手机光明网

光明网版权所有

光明日报社概况 | 关于光明网 | 报网动态 | 联系我们 | 法律声明 | 光明网邮箱 | 网站地图

光明网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