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司的领导对张强的擅自离岗、不辞而别十分不满,再加上课题研究半途而废,公司投入“落空”,于是一腔怒气落到王东身上,处处刁难她,只发给她基本生活费,并限她3个月内调离。在北京举目无亲的王东眼瞅着自己的工作就没了,不知如何是好,于是来到北京丰台区“148”法律服务中心咨询。
“148”工作人员听完叙述告诉她:首先,张强在劳动合同延续期间不跟原单位打招呼就擅自跳槽,造成解除与原单位劳动合同的事实,属于违约行为。如果张强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要视责任大小予以赔偿。其次,劳动部《关于企业处理擅自离职职工问题》中规定:“企业不得因职工擅自离职而对本单位家属采取辞退等惩罚性措施。”该单位完全可以通过协商调解、劳动仲裁或到法院起诉等途径向张强和那家“挖墙角”公司追讨损失赔偿,而不能让王东“连坐”,以致回到“夫债妻偿”的野蛮境地。
(《北京晚报》2002.1.9李桂尧石建红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