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经济学意义上说,由于缺乏竞争的垄断行为不能有效地配置资源,会损害消费者利益和社会效益,各国政府对存在垄断的领域大都实行不同方式的政府干预。价格听证就是这种干预的一种重要方法。就我国来讲,需进行价格听证的项目包括四项:居民生活用电价格;铁路旅客运输基准票价率(软席除外);民航客运票价水平;电信资费中的固定电话通话费、月租费,移动电话费、月租费。从这些领域的竞争程度看,大多处于垄断的市场形态,竞争程度高的基本没有。
过去,政府对铁路客运价的管制办法很简单,就是政府和铁路(也是政府)商量着定就完了,消费者没有发言权,也没有知情权。目前的铁路运价水平到底是低还是高等问题,消费者根本无法判断。
实质上,价格听证会是垄断或准垄断领域价格形成机制的一种改革。它的要旨是听取并采纳有关各方意见,当然也包括生产者的意见,它的结果应该是各方利益的平衡,而不仅仅是消费者权益的保障,当然也不能是维护垄断者的超额利润。如何才能保证听证会结果的“正确”?其一,听证会的代表应该真正有代表性且对要听证的问题有发言权;其二,被听证方提供的财务成本信息应该真实;其三,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要真正采纳各方意见而不能有所偏袒;其四,听证会的一切程序要尽可能公开、透明,这是前三项的一个重要保证措施。
(《中国经济时报》2002.1.7包月阳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