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万明的父亲、叔叔和爷爷3人曾共同购买了7间房产,产权人是其叔叔。叔叔去世后,产权全部赠给了张万明的妹妹。张万明在福利院去世后,福利院要求其妹将属于张万明的那部分房产分割出来归福利院所有,但其妹认为福利院与她们张家毫不沾亲,拒绝了这个要求。福利院为此告上法院。
法院认为,张家的房产应由张万明兄妹三人共同继承。鉴于张万明在福利院收养期间的一切费用均由福利院支付,张死后,福利院有权“继承”老人的遗产。日前,法院判决,7间房产由福利院以及张万明的哥哥、妹妹共同所有。
(《京华时报》2002.1.13)